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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偷逃税款2.7亿后破产,这2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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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税款,高达2.7亿元后,进入破产程序。该案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税务机关依照司法解释确定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之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因此,税务机关按照破产案件的受理日决定滞纳金的终止时间。


第二,破产后税务机关依然核定了破产前的企业所得税。考虑到该企业于2019年8月20日进入破产程序,其之前可能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不过,如果企业未能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相应的资料,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账簿资料不全难以查账,或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税务机关依然有权核定。

来源:税乎网、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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